入浙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建筑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浙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杭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建筑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浙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浙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浙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浙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浙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浙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浙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浙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浙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浙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浙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浙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咨询热线:0571-88255539
第十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浙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浙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浙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浙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浙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杭州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浙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杭州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浙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浙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浙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浙承接工程的;
2、在浙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浙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浙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浙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七条 入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浙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发[2006]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