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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1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建设、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外企业)。

 
 
入浙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总〔2011〕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入域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入域登记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讲诚信、守合同、有实力的大型市外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共同维护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外企业在我市参加水利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办理《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域登记备案表(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三,按顺序打印,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二)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三)企业注册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市外施工企业(除注册资本金在1.5亿元以上且资质主项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外)还应提交在浙分支机构的以下资料:
1.入域登记备案表(详见附表四);
2.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在浙分支机构应具有固定且相对齐全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且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2人,并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其中:负责人1名从事水利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提供其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且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水利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并提供其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且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员应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中标后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4.经营场地证明:一级企业经营场地不小于150平方米,二级企业经营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三级企业经营场地不小于80平方米(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供租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凭据及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上述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同时用A4纸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1套。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外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市外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网上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被公示单位提供有关省级水利、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异议内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不能证明异议不成立或被公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 市外企业在提出入域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过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入域登记备案手续:
(一)在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或检察机关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有查询记录的;
(二)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域登记备案、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参与信用信息评价被核实的。
已办理完入域登记备案手续的,在有效期内若经查实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注销其入域登记备案证明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有效期内,外地企业可凭其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效期届满后需申请备案延期的市外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入域登记备案延续。并填写《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备案延期申请表》(详见附表五)。有效期满且未办理备案延续的,登记证明自动失效。
 第九条  经登记完成的市外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的水利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企业在浙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登记完成的市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浙分支机构办公地点和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的,应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完成的市外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入域登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入浙备案登记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外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同时退还原备案证明。三个月内原入域登记证明仍然有效,三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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