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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浙备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入浙备案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以及《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一、二级企业。
三、杭州市园林局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具体负责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入浙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四、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浙设立分支机构(成立分公司),到杭州市园林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杭州市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浙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1年)之后,方可入浙参加园林绿化市场活动。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入浙备案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在浙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应在签定工程合同后15日内到市园林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作为下一年度办理登记备案的依据之一。
五、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浙登记备案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同时用A4纸复印(所有证照均需扫描后彩色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1套。
(一)《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浙资格审查备案表》(按顺序双面打印,一式2份,单独装订);
(二)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浙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必须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
(四)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机构出具的近三年无拖欠员工(含民工)工资、无重大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在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企业在浙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必须为在浙参保)及缴费凭据;
(七)企业在浙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必须为在浙参保)及缴费凭据。
一级企业有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少于12人,园林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经济师各不少于1人,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二级项目经理1人或者三级项目经理2人。
二级企业有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各不少于1人,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1人。
(八)企业在浙分支机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一级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或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绿化工或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二级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包括绿化工(或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绿化工和/或花卉工总数不少于1人。
(九)在浙分支机构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供租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近3个月的付款凭据及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在浙分支机构经营场地需与其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一致。一级企业经营场地不小于150平方米,二级企业经营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
(十)在浙分支机构苗圃经营证明(租期为1年以上的苗圃租赁合同、近3个月的付款凭据及苗圃出租方的苗圃所有权证明)。一级企业苗圃不小于100亩,二级企业苗圃不小于80亩。
(十一)代表性工程业绩资料。
一级施工企业需提供近3年独立承担的5个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资料;二级企业需提供近3年独立承担的5个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资料。(所有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有效期满,需延续备案资格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在浙的园林绿化工程业绩(一级施工企业需提供独立承担的1个以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资料;二级企业需提供独立承担的1个以上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资料)。工程业绩以工程项目登记为准,没有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在浙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接受杭州市有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第七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在浙分支机构的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档案可交由杭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园林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主要技术工种(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假山工、泥瓦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应遵守杭州市的税收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在浙的施工条件应符合入浙资格审查备案时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浙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近3年内有过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入浙登记备案手续:
(一)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
(三)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
(四)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入浙资格审查备案在浙承揽工程或者已经在浙施工的;
(六)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七)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八)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业主有效投诉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浙登记备案的。
第十二条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在浙常驻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园林局资质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园林局于2010年8月20日印发的《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浙备案管理办法》(浙园林发〔2010〕161号)即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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