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备案信息报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浙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