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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浙备案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浙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浙备案第二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浙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浙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浙负责人相关信息;
(五)企业入浙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入浙技术经济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入浙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纳入“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浙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入浙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格证书范围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浙负责人、在浙办公场地、在浙管理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浙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杭州市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入浙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杭州市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入浙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发〔201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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