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浙备案监督管理
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浙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浙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浙备案证》,并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浙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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