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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浙备案监督管理

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浙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浙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浙备案证》,并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浙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入浙备案第二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的,2年内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或者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年内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再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六)因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视造成后果严重性程度,1至3年内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七)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入浙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次年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八)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九)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尽到义务的,次年不得入浙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浙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浙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入浙备案建发【2003】155文)同时废止。《杭州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浙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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