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浙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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