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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浙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浙备案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浙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浙办公场所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浙负责人相关信息;
  (五)企业入浙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需的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造价执业人员相关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入浙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库”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入浙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浙负责人、在浙办公场地、在浙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浙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库”查验被检查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浙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已报送入浙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入浙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于10日内将造价咨询合同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在完成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报送成果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浙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信息库”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浙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浙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
  (六)在浙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与报送的入浙信息不一致的;
  (七)有擅自变更在浙负责人、在浙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浙办公场所等行为的;
  (八)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成果文件、信用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九)在浙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在浙执业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计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较大误差等质量问题的;
  (十二)在浙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评价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浙信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浙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浙信息屏蔽前在浙已承接的业务,但不得在浙承接新的业务。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浙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浙信息,三年内不予入库。
  第十七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杭州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备案登记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继续有效。《杭州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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